合法性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是个模糊的概念,也是个禁忌的概念。但是自从西学东渐以来,这个密封的潘多拉魔盒已经被打开了。从盒子里跳出来无数微妙而又令人困惑的问题。中西文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一旦我们使用西方的政治思想来衡量中国的历史,就会发现在西方语境下,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很难得到有效的解释,毕竟“合法性”本身就是个舶来词,而中国传统的政治更强调的是“合理性”,即是否符合政治伦理(三纲五常),因此二者建构政治秩序的基础就很不一样。然而近代以来,由于西方文化的强势入驻,西方的政治思想对中国政治合法性的问题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复杂的影响,而中国这个有着悠久政治文化传统的国家,也不得不对此做出自身的回应和反击。这种不同政治文化的复杂互动常常被意识形态之间的斗争所掩盖,以至于人们很少跳出阵营之间的敌对意识去反思真正关键的问题。例如:中国的政治究竟有无合法性?如果有,则中国式的合法性是否还能在全球化时代继续存在下去?或者,它是否仅仅被西方话语的强势以及中西的文化差异所掩盖?

五四以来对于中国专制主义的反思和批判,如今似乎已经丧失了活力。“专制”这个词在当时被当成了近代中国封闭、落后、挨打等问题的总根源。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现在即使不能说完全过去了,至少也是大不相同了。更何况在中国两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专制制度并不是完全没有贡献的。专制主义作为封闭、落后、挨打的同义词,作为不合法的别称,其实仅仅是近代一百余年间所发生的状况。不能苛求五四先贤能超越自身时代的局限来看待问题,但今天我们应该意识到,对于专制主义的批判产生于民族危机的紧要关头,产生于西方文化大举渗入,中国的儒家传统全面崩溃的特殊时期。如果仅仅只是简单地套用西方传来的民主、宪政的观念来看待专制主义,过于轻率地给它贴上不合法的标签,那我们就看不见它在中国历史的实践中真正展示出来的合法理性和稳固性,更无法深入地理解为何它能够存在这么久,为何至今还拥有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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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中国人认为有一个统一的政府存在总是比没有要好,这是源自中国自古以来就根深蒂固的大一统意识。有人将中国人历来对统一政府的默认比喻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这是一种草率而且幼稚的态度。它过于简单地用道德逻辑掩盖了复杂的历史渊源与民族心理。在中国人心中,统一意味着安全感,中国历史上因国家分崩离析,导致战乱频仍,生灵涂炭;或者,因政府积弱招致外族掠夺蹂躏,这些苦难回忆造成了中华民族对于最高权力缺位的恐惧心理。而统治者也就据此将自身的生存和民众的利益绑到了一起。于是,一种让西方人难以理解的局面就出现了:在中国,一个统一的政权——不管它的权力是通过什么手段得来的——其存在天然地就具备了合法性。能够把版图凑齐,就像把七颗龙珠找全的人那样会受到命运的眷顾和万众的崇拜。这种大一统意识在西方历史上远不如中国那样深入人心,所有那些试图重新拼出罗马帝国版图的人,从查理曼大帝到拿破仑、希特勒、墨索里尼等,无不以失败告终。统一了全中国那叫伟人,可是一旦有人试图统一欧洲或者全世界,那就叫野心家。

又,中国几乎每个朝代的开国史上,都存在着“成王败寇”、“胜者为王”这样的政治伦理。这在战国时法家的思想中已经表现得很鲜明了,韩非子说过:“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五蠹》)这就是说,谁的力气大,谁拥有更多政治资本,谁就能称王称霸,这是一种用实力说话的逻辑。在西方的政治思想中,合法性源自于自愿赞同,而不是源自于暴力的强制。汉娜·阿伦特就曾强调必须将政治上的权威和武力以及暴力区分开。但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暴力带来的合法性是真实存在的,或者说,它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具备一定的认同度。正如西方人认为政府的存在是“必要之恶”一样,中国人似乎也认为暴力是权力建构和存在的必要之恶。中国政治中的暴力主要不是由统治者施加于被统治者,而是不同政治势力之间武力相向。所谓枪杆子里出政权,一个政权首先要为自己赢得生存权,在此基础上才有机会考虑合法性的问题。这样的结论在中国人的观念里,似乎是颇能够接受的事情。这可能是因为我们都认同任何生灵都有权争取活下去的机会,而这一认同态度又在“道法自然”,“万法归一”之类思想传统的搅拌下,被爱屋及乌地转移到了政治领域。由于在最高权力的竞技场上,只允许有一个生还者,施用暴力的合理性和获取生存权的合理性就被奇怪地混为一谈了。这就构成了一种政治领域的存在主义,即存在先于合法。中国历史上政治博弈的结果很少是人们按部就班地设计出来的,而是在丛林法则里诞生的。权力的竞争充满了几率和侥幸的成分,最初武力最强者,往往不见得就是最后的胜出者。正是由于这种几率并不全由人力左右,因而被视为天意,胜出者必有天命护身,天意遂成了现代政治中“正义”观念的替代品,所有能够完成统一的政权必然是经由上天(或民意,或历史发展客观规律)挑选的,因而就具备了天生的合法性。

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历史人物权术,怎样防止最后的胜出者将起先只对竞争对手所使用的暴力转移到被统治者身上去?中国人在这方面积累了一套极其复杂精密的意识形态,来解释暴力的合法性,即:对竞争对手采取任何暴力手段都是合理的,但对于归顺政权的被统治者采取暴力则是不合理的。用陆贾的名言来说,就是你尽可以马上得天下,但却不能马上治天下,所谓“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例如:在战争期间保持整肃的军纪,不侵犯老百姓或非战斗人员的生命与财产,这就是意在表明一种姿态,即本政权将“逆取”和“顺守”分得很清楚,本政权统一天下之后,必然会约束暴力,施行仁政,请大家不必担心。这一姿态往往能决定当时的民心向背。然而政权统一之后,对待暴力的双重标准并不会当真就消失了。例如谋反这种罪名从来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事件,而是政治事件,谋反者被视为是统治者的竞争对手,因而对其使用极端的暴力,如凌迟处死或株连九族,就是合理的了。只需回顾一下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历代当权者在处理谋反或者反革命这种罪行时,都可以不受日常司法流程的约束,最高权力往往会打破官僚体系的职辖划分,越权将自己的影响贯穿到社会结构的所有层面。(关于这一点,可参看孔飞力的《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这就是说,统一政权对被统治者采用暴力确实不具备合法性,因而也是受限;但该政权却可以随时通过将实施暴力的对象定性为政治竞争者(谋反者)来取消这种限制,这样一来,任何程度的暴力都变得合理了。这种“谋反伦理学”正是“存在先于合法”的政治伦理的衍生物。

在古代的中国,一支军队是怎样成为一个政权的?合法性首先是源自前朝的“失德”,即前头的统治者丧失了合法性,因此起义之初总会发表各种吊民伐罪的宣言。但宣言只是单方面的。一个政权真正开始主动建立合法性,应该是从称帝算起。称帝表面上看是个仪式,但它其实是达成了一种契约,而契约正是合法性的根基。称帝通常是一个军事集团将通过暴力得来的利益合法化的途径。由于皇帝被认为是天子,是继承了上天之德的人,他的登基就成为了建构合法性的第一起点,他按照法家的刑德赏罚之术对手下的人进行封赏,被封赏者的地位因此而变得名正言顺,并能将这种合法性继续传递给自己下面的人,如此这般就可以建构出整个统治阶级的合法性。西汉董仲舒曾系统总结这一合法化的过程,天子将天授予的“德”承接过来,然后层层传递下去:“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春秋繁露·二端》)。如光武帝刘秀称帝的过程就很有代表性,诸将多次劝他称帝,都被他拒绝,最后是耿纯说了一番实在话打动了他:

天下士大夫捐亲戚,弃土壤,从大王于矢石之间者,其计固望其攀龙鳞,附凤翼,以成其所志耳。今功业即定中国历史人物权术,天人亦应,而大王留时逆众,不正号位,纯恐士大夫望绝计穷,则有去归之思,无为久自苦也。大众一散,难可复合。时不可留,众不可逆。(《后汉书·光武帝纪上》)

这段话意在表明,如果刘秀不能让追随他的将领获得合法的身份地位,则他们便有可能不再支持他。这其中的契约关系就在于:被尊为皇帝的人负责将手下的身份地位合法化,作为回报,被封赏者有义务支持皇帝的地位和服从皇帝的领导。因为皇帝是一切合法性的根源,皇帝若是被推倒了,则依靠着他所建立起来的所有合法性也将不复存在,这就在法理上确保了臣子必然要——而且也只能——拥戴这个唯一的皇帝。假如军队领袖自己没有称帝的资格,那也要立一个傀儡皇帝来使自己合法化。例如与刘秀同时的赤眉军首领樊崇就因为“无称号,名为群贼,不可以久”转而立刘盆子为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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