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卦第六

一、讼卦结构来源:由遁卦二、三爻互换而来。卦变之取义,遁九三与上九敌应而讼,三败讼而逃往二。此乃理解卦辞、爻辞之关键。

二、释讼卦卦名:“讼”,诉讼,官司也。天在上而水就下,上下之情不通,所以成讼。外健而内险,二、五敌应,上下卦相斥,讼之象也。

三、讼卦卦爻辞及解读:

坎下乾上讼 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逋bū:逃亡)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九五讼,元吉。

上九或锡之槃带,终朝三褫之。(褫chǐ:剥夺)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卦变中阳爻由三下二,得初六之承事而阴阳有孚,故曰“有孚”。败讼而尚可得助,其孚如何也?“有孚”喻讼之道,须有其孚实。若无其实,则为诬妄。下坎为水为忧,故为窒。上乾为惕,故曰“窒惕”。为人窒塞而兴讼,吉凶未可知,宜惕惧也。“中吉,终凶”。二爻为中位,得阳爻来而吉,故曰“中吉”。三为下卦之终,阳爻败讼也,故“终凶”。“中吉,终凶”谓讼以能止为善。讼至中半而止则吉,终讼虽胜亦凶,况不胜乎?遁卦四阳爻居于上代表天,九三由之下二得中,如天之子下凡得势,故曰“利见大人”。阳爻下二而陷坎水之中,有溺水之象,故曰“不利涉大川”。

初六 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初与四正应,本事于四。然卦变中阳爻下二而近初。初六该近承二,抑或远应四?九二居中而近,九四不中而远。初六弃远就近也。本事四,现改事二,故曰“不永所事”。卦变前下艮为反震,震为言,震口向下周易专题讼卦,故初爻“有言”。卦变中阳爻下二,“言”为初六之阴所有,因为小,故曰“小有言”喻初爻受到稍稍责难也。虽改其所事,而稍受责难,然得以承居中之阳,“终吉”也。

九二 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九二本居三而与上讼,不克讼而逃至二爻,故曰“不克讼,归而逋”。“克”,胜也,“逋”,逃也。逃而居二,得中位得阴承,可“无眚”也。初为二之“邑人”,二三四互离,离数“三”,故曰“其邑人三百户”。二有初之承周易专题讼卦,如有三百户邑人之雄厚支持也。

六三 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六三本为九五正应,往应则成兑,兑为口而“食”。九五阳爻为德,上乾为老阳,称“旧德”,故曰“食旧德”。卦变中六三失九五之应而陷多凶之地,若贞于三爻,必有危厉也,故曰“贞厉”。幸前临重阳而获,应上九,故可“终吉”也。“食旧德,贞厉,终吉”喻享其分内之禄,无非分之求,则虽处危厉,而终得吉也。柔本居二,正应九五之王。现出于二而上行,似赴五往应途中,故曰“或从王事”。然柔爻现已非五之正应,无法达五成其王事也,故曰“无成”。六三位不正而居进退不定之地,故“或”之。

九四 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与二争初而败讼。故曰“不克讼”。互巽为命,故曰“复即命”。既“不克讼”,复而安居其位也。“即命”,安于命也。人惟不安于命,才以力争讼。今不讼而即于命,是改前之失,安于正理也。卦变为“渝”,九四在卦变中败讼失应,不可再往,须“安贞”,故曰“渝,安贞”。虽败讼失应失承,但能复即其命,安贞不讼,则仍可得“吉”。连阳中四居阴位可免过刚,亦其吉之辅因。

九五 讼元吉。

讼卦各爻均与人有讼,或参与其中,惟九五例外。讼者,险恶之途也,吉凶难料。讼而胜,非善之善者也。不讼而解人纷争,善之善者也。故九五身为讼卦之主,中正而能置身讼外,大吉而尽善也。故曰“讼元吉”

上九 或锡之槃带,终朝三褫之。

六三在互巽中,巽为王命,亦为绳为带,上乾为大,故为王命之大带,即“槃带”也。上九与原九三讼而胜,逼其逃往二,而自身则获六三之正应。故曰“锡之槃带”。三以不正之身而居进退之地,故“或”之。上九得获六三,故亦“或”之也。上虽胜讼而获三,然三之应上需经四、五重阳,有被夺之可能。上九居卦“终”,上乾为日为“朝”,互离数三也。故曰“终朝三褫之”。褫(chǐ),剥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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